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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務的包管。當債務人不實施債務時,債務人有權遵循包管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和談,在最高債務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按期間內持續產生的債務作包管。債務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按期間內持續產生買賣而簽訂的條約,能夠附最高額抵押條約。
上述5種包管體例中,留置是法定包管體例,即債務人遵循法律規定利用留置權,不必當事人之間商定。其他4種包管體例需由當事人之間商定,是和談的包管體例。
(4)留置。留置是指債務人遵循條約商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遵循條約商定的刻日實施債務的,債務人有權遵循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包管的範圍包含主債務及利錢、違約金、侵害補償金,留置物保管用度和實現留置權的用度。因保管條約、運輸條約、加工承攬條約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不實施債務的,債務人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