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5種包管體例中,留置是法定包管體例,即債務人遵循法律規定利用留置權,不必當事人之間商定。其他4種包管體例需由當事人之間商定,是和談的包管體例。
(4)留置。留置是指債務人遵循條約商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遵循條約商定的刻日實施債務的,債務人有權遵循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包管的範圍包含主債務及利錢、違約金、侵害補償金,留置物保管用度和實現留置權的用度。因保管條約、運輸條約、加工承攬條約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不實施債務的,債務人有留置權。
(5)定金。定金是指條約當事人一方為了包管條約的實施,預先付出另一方必然命額的款項的行動。債務人實施債務後,定金該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實施條約商定的債務的,無官僚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實施條約商定的債務時,該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該當以書麵情勢商定。當事人在定金條約中該當商定托付定金的刻日,定金條約從實際托付定金之日起見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越主條約標的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