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特彆商定的條目。按照分歧的環境,一些條約中也有特彆商定的條目,如貨色買賣中的標的物包裝條目等。總之,條約條目由當事人自在商定,法律規定的根基條目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強迫性。對於遺漏條目,當事人能夠通過訂立彌補和談(條約)的體例進一步加以規定。
(6)實施刻日、地點和體例。實施刻日是條約中肯定的各方條約當事人實施各自任務的時候限度,是確認條約當事人是否違約的一個首要標準。在持續性的買賣中,有些能夠不規按刻日。實施地點是當事人一方實施任務另一方享用權力的地點。實施地點可以是條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地點地,也可以是第三方地點地,如發貨地、交貨地、供應辦事地、接管辦事地,詳細挑選由當事人協商肯定。實施體例是當事人實施任務采納的體例,首要有兩方麵內容:一是條約標的的實施體例。這類體例首要有自提、送貨上門、包工包料、代運、分期分批、一次性繳付、代銷、上門辦事等。二是價款或酬謝的結算體例。這類體例有托收承付、支票付出、現金付出、信譽證付出、按月結算、預付(多退少補)、存單、什物賠償等。
如果確切對條約條目不甚清楚,最好利用由工商部分監製的樹模條約文字或在網上查詢對應條約的範本。
(4)質量。質量是對條約標的品格的內涵要求,如貨色屬於劣等品還是合格品,技術辦事是普通技術辦事還是特彆技術辦事,質量凹凸直接影響到條約實施的質量以及價款酬謝的付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