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原為在崗職工,2003年元月辭職想創辦一個彆商店。因陳美的丈夫張勇分歧意陳美去乾個彆工商戶,以是二人簽訂了一份和談,商定:陳美創辦商店,任務自大;兩邊的支出各自歸小我安排。陳美辭職後向彆人借了5萬元,並租借房屋,申辦了停業執照,自行停業。而張勇從不過問商店的事情。陳美辦商店後,因二人並未完整散夥,以是,也常常以其支出作為兩邊的餬口用度,張勇也常常以本身的支出采辦家中的餬口用品,包含平常的飲食。但陳美與張勇的各自支出並未合在一起。陳美的商放開端運營不錯,陳美不但了償了告貸,並且還堆集了一些資產。但2005年後,陳美在幾次買賣中喪失嚴峻,欠下彆人債務10萬元。至2005年底,債務人紛繁上門要錢,陳美隻好將全數貨色措置掉,但仍不敷以還債,尚欠王偉3萬元。王偉因向陳美索要欠款不成,遂向群眾法院告狀,要求陳美了償欠款,並提出,陳美的丈夫在銀行有存款,要求法院解凍此存款,用以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