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創業的300個常識_257.稅務機關對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處理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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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抗稅的措置

④提請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撤消征稅人的停業執照,停止其停業,期限交納。

(2)對漏稅的措置

在2007年5~12月張某承包某公司期間,稅務構造針對張某冇有帳本,以盤存表代賬的環境,采納了查賬征收的體例。稅款由公司管帳代繳。但張某對2007年5~12月的稅款數仍按本身盤存表計算,即應繳稅款168元。並采納軟磨硬抗的體例,用心遲延繳款時候。在經稅務構造多次催繳、公司管帳蔣某幾次催要的環境下,才於2008年6月27日勉強交納。2008年3月18日稅務局稅務專管員查抄該公司盤存表時發明,表中所記內容不實,張某有偷稅題目,何況,該公司屬張某小我運營,不具有查賬征收的前提。根占有關稅法規定,改成按期征收體例征稅,參照承包條約每月覈定停業額3000元,應征稅款137元。2008年1~5月份,共覈定稅款685元。稅款覈定後,張某以各種來由遲延繳稅,終究被稅務構造撤消其停業執照,停止其停業,期限交征稅款。

對於漏稅者,稅務構造將令其期限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過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0%的滯納金。

(5)征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時,稅務構造將采納以下幾種辦法:①正式書麵告訴征稅人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對於偷稅者,稅務構造除令其期限照章補稅外,還將處以其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於直接任務人和教唆、授意、鼓動偷稅行動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欠稅的措置

②截留處置臨時運營的征稅人的部分貨色,期限征稅,過期不繳款者,將所扣之貨色變價抵繳其應繳稅款。

③撤消征稅人的稅務登記證,收回由稅務構造發給的票證,期限交納。

很多創業者對稅務不懂,偶然候不曉得本身已經偷稅、漏稅、欠稅了,而後交納滯納金,形成了不需求的喪失。

(1)對偷稅的措置

對於欠稅者,稅務構造除令其期限照章補繳所欠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稅款50%的滯納金。

⑤如果采取上述辦法無效,稅務構造將提請群眾法院強迫履行。

對於抗稅者,稅務構造除令其期限照章補稅和處以所抗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外,還能夠按照征稅人抗稅的詳細環境加罰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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