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增值稅按發賣支出17%、6%、4%交納(彆離合用增值稅普通征稅人、小範圍出產加工征稅人和貿易企業征稅人)。
①停業稅按供應的辦事支出5%交納。
⑥經稅務構造責令期限交納後仍未交納的,稅務構造可處以罰款。
③城建稅按交納的停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7%交納。
⑩企業所得稅按應征稅所得額(調劑今後的利潤)交納:應征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合用18%,在3萬元至10萬元(含)的合用27%,在10萬元以上的合用33%(注:2008年起稅率為25%)。
①停業稅、增值稅、城建稅、教誨費附加、小我所得稅即是次月10日內為期限交納刻日。
(1)根基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