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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與出產運營範圍相適應的運營辦理機構、財務覈算機構、勞動構造以及法律或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2)有國度授予的企業運營辦理的財產或者企業統統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任務。
③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分檢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