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路有燈火_Chapter 25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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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百姓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事情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有權在其停業範圍內優先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答應第三人以與單位利用的不異體例利用該作品。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享有,法人或者其他構造能夠賜與作者嘉獎:(一)主如果操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物質技術前提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承擔任務的工程設想圖、產品設想圖、輿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條約商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十七條受拜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過條約商定。條約未作明白商定或者冇有訂立條約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統統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統統人享有。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百姓的,百姓滅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在本法規定的庇護期內,遵循擔當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法人或者其他構造變動、停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在本法規定的庇護期內,由接受其權力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享有;冇有接受其權力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由國度享有。

第二十二條在以下環境下利用作品,能夠不經著作權人答應,不向其付出酬謝,但該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稱呼,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一)為小我學習、研討或者賞識,利用彆人已經頒發的作品;(二)為先容、批評某一作品或者申明某一題目,在作品中恰當援引彆人已經頒發的作品;(三)為報導時勢訊息,在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成製止地再現或者援引已經頒發的作品;(四)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登載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頒發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題目的時勢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準登載、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播送電台、電視台等媒體登載或者播放在公家集會上頒發的發言,但作者聲明不準登載、播放的除外;(六)為黌舍講堂講授或者科學研討,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頒發的作品,供講授或者科研職員利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度構造為履行公事在公道範圍內利用已經頒發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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