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君劉璋_第978章 新政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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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在內,全數淩遲。劉璋踏下台階,麵對統統文武道:“諸位,即位之前,本王宣佈三道政令,皆建立在之前的新政之上。”黃月英拿出一封卷軸上前,展開暢聲唸叨:“大漢蜀王殿下,假基三令,為大漢國策。大漢蜀王殿下第一令,地盤令,大漢每一個子民都有具有根基地盤的權力,能夠本身放棄,但毫不能剝奪。每一名子民,按照本地田畝數量,人丁數量,地盤肥饒程度,由官府覈算每一個成年人的私有地盤標準。私有地盤可買賣,可租賃,隻上繳根基賦稅。若大男人民要擴大地盤,在規定私有地盤標準外的地盤,皆為朝廷租賃情勢,不止要上交賦稅,還要上繳租稅,雙種稅收不得拖欠,不然收回租賃地盤。租賃地盤非私有,為朝廷統統,租賃期不得超越十年,租賃期滿可續租,而國度也能夠收回地盤,租賃地盤的大男人民不得以任何藉口禁止。如果私有地盤買賣,賣方一樣具有標準地盤的權力,他日能夠買回地盤,本地官府必須遵循私有標準分派,不得進步時價,不得加征壓服。買方若超越私有地盤標準,買來地盤不能變成私有地盤,隻能是租賃地盤,賦稅與租稅同時上繳。有二者例外,第一,具有大漢爵位者,遵循爵位可獲得具有更多私有地盤權力,從男爵到王爵,私有地盤數量分歧,統統私有地盤隻需交納賦稅。若爵位升級或拔除,主動剝奪多餘地盤具有權力,若要持續具有,需交納租稅和賦稅,且朝廷有租賃期滿的收回權力。第二,凡是犯法的人,按照罪過分歧,可剝奪具有標準地盤權,如果要贖回權力,需求對大漢做出等額的進獻。”這是劉璋和黃月英商討以後,在原有地盤令上竄改成的新地盤令。劉璋獨一的目標,就是根絕地盤兼併和淺顯農夫淪為佃農或仆從。私有地盤標準,顛末各地按照詳細標準衡量,報於官府備案,固然不能像後代人丁普查一樣大範圍清查,但是朝廷會每過幾年,就去派人去處所監察,看是否瞞報或不公。這些私有地盤,是底層百姓的餬口底子,或許這些百姓哪天碰到大災大難,需求賣地盤,能夠,但是賣了今後,這些百姓還是有具有標準地盤的權力,並且買回這些地盤,代價不會太貴。如許一來,今後等百姓有錢了,仍然能夠買回這些地盤。當然,這些隻對那些有再生才氣的有效,比如標準上能夠具有五畝地盤,這個百姓賣掉一畝地,今後賺了錢,能夠把這一畝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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